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通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一○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二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委託,出售被告及訴外人華利 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利公司)所有之41筆土地及 其上廠房,兩造並簽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 爭委託契約),經原告覓得訴外人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及華利公司締結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後 ,被告及華利公司因故不履行系爭買賣契約,故華利公司已 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依照系爭委託契約,被告仍須給付 原告服務報酬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3,240 元,然原告 已將其中240 萬元債權讓與訴外人蕭文通,故本件得向被告 請求3,000 萬元;然另案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1 號遷讓 房屋等事件中,本件被告起訴請求蕭文通應返還門牌為桃園 市○○區○○○路○段0 號1 樓及2 、3 樓房屋,及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於該案中,蕭文通以本件原告前開讓與之24 0 萬元與被告請求之不當得利為抵銷抗辯,經該案認定本件 被告及華利公司確有不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之情,日禕公司業 已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故原告澔翰開發有限公司得依系 爭委託契約向被告黃政宏請求3,240 萬元之損害賠償,是蕭 文通主張受讓之240 萬元抵銷主動債權確實存在,案經上訴 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1522號案件審理中 。是該案就蕭文通得主張240 萬元抵銷之原因事實與本件全 然相同,其審理結果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另兩造均 同意本件訴訟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522號案件終 結後再為審理(見本院卷第250 、260 頁),為免裁判兩歧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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