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春政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王玉寶
王黃新妹
王春長
王春炎
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墩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串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王春政及被告王墩鵬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疑 ,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分別以 105 年度他字第2711號(106 年度偵字第1382號)及105 年 度他字第2771號(105 年度偵字第15230 號)案件進行偵查 中,上開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桃園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 138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檢署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4446 號處分書,及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5230 號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檢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331號處分書等件在 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