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江虎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黃燕霖
黃朝華
黃朝照
黃朝富
黃朝星
黃朝進
黃新福
黃乾耀
黃名鉞
謝玉蘭
黃燕輝
黃燕蘭
黃米珠
黃鳳珠
黃朝統
黃正雄
黃郭茶妹
黃曉禾
黃曉盈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享台
被 告 黃朝金
訴訟代理人 黃朝星
被 告 林玉盛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黃吉雄
黃張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104 年度審 易字第1300號案件審理在案,因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故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 第1300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 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是本件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