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益
指定辯護人 陳瑞明公設辯護人
被 告 黃乙軒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益、黃乙軒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黃乙軒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佑益、黃乙軒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 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 將來之處罰非輕,被告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 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黃乙軒僅坦認普通強盜 罪,否認有加重強盜之犯行,參以其2 人在本案之犯罪角色 ,為避免追訴重罪之刑責,非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另 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 序危害非輕,衡量社會秩序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 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 佑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 106 年7 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被告黃乙軒乃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7 月 14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2 人後,認其等涉犯刑 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該罪係最 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 被告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 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黃乙軒僅坦認其為普通強盜 罪幫助犯,否認有加重強盜之犯行,參以其2 人在本案之犯 罪角色,為避免追訴重罪之刑責,非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 能。再審酌被告2 人加重強盜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 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性。綜上,因本案尚 未審結,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2 人後, 認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
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由 以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2 人均應自106 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被告黃乙軒並繼續禁止接見 、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民
法 官 鄧 鈞 豪
法 官 林 龍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