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瑞芳鎮○○○路一九一號 丙○○ 兼右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三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怡穎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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