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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72號
KLDV,89,訴,72,20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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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瑞芳鎮○○○路一九一號
        丙○○    
  兼右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三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怡穎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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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