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楊莫愁
被 告 陳子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6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 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 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 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2187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子勤及同案被告張剛寧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0495 號向 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 該2 位被告之詐欺案件,另以105 年度偵字第2770號移送併 辦,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78號判決後,檢察官就同案 被告張剛寧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62號審 理,於該刑事案件繫屬中,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原 告遭詐騙之款項係匯至同案被告張剛寧之帳戶內,與本件被 告陳子勤無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 偵字第27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 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本件對被告陳子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對被告陳子勤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