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惟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
字第10601 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 ,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 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 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 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 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 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 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 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 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首應敘明。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古惟意明知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6 月間某日 ,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對面之「肯德基」速食店,將 其所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志豪」之男子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騙集團某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 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04 年6 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撥打電話並使用通訊 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谷華佯稱其為友人吳龍聲,其要去大陸 做生意需要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4 年6 月29 日,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之元大銀行內,以現金跨行匯 款方式,將8 萬元匯入前揭帳戶內,旋遭提領。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等語(下稱「本案」)。
三、經查,被告於同時地交付同一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予年籍不詳綽號「志豪」之男子而供「志豪」所屬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銀行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先後於104 年6 月29日、30日二 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楊直青、簡輝恩、張巧雯、周 晉權、李筱婷、李柔、鄭勝文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因此 陷入錯誤,而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8440 號提起 公訴,並於106 年6 月22日為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899 號 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該前案刑事判決書影本、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各 1 份足佐。茲交叉比對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 及前述被告前案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即本案與前案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法 律上同一之案件。職是,與本案為法律上同一之「前案」既 經判決確定,則本案相對於前案即為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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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詐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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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直青│104年6月29日 │新臺幣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9│
│ │ │下午3時5分許 │(下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
│ │ │ │80,000元│予楊直青,佯稱其為「余醫│
│ │ │ │ │師」,因手頭不便欲借款8 │
│ │ │ │ │萬元,致楊直青陷於錯誤,│
│ │ │ │ │於左列時間,至合作金庫銀│
│ │ │ │ │行仁美分行,臨櫃匯款8 萬│
│ │ │ │ │元至古惟意申辦之渣打國際│
│ │ │ │ │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242│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
│ │ │ │ │打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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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簡暉恩│104年6月30日 │4,62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9│
│ │ │上午11時22分許│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 │ │ │網站佯稱販售INTEL 廠牌之│
│ │ │ │ │CPU ,致簡暉恩陷於錯誤,│
│ │ │ │ │於左列時間,至淡江大學郵│
│ │ │ │ │局,臨櫃匯款4,620 元至古│
│ │ │ │ │惟意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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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巧雯│104年6月30日 │1,029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30│
│ │ │上午11時24分許│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 │ │ │網站佯稱販售原燒餐廳之餐│
│ │ │ │ │券,致張巧雯陷於錯誤,於│
│ │ │ │ │左列時間,使用網路銀行轉│
│ │ │ │ │帳1,029 元至古惟意上開渣│
│ │ │ │ │打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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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周晉權│104年6月30日 │3,24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30│
│ │(委由│下午1時許 │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其配偶│ │ │網站佯稱販售雀巢能恩水解│
│ │謝妤姍│ │ │蛋白HA1 奶粉12罐,致周晉│
│ │報案)│ │ │權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 │ │ │ │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銀行湖│
│ │ │ │ │口分行,臨櫃匯款3,240 元│
│ │ │ │ │至古惟意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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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筱婷│104年6月30日 │5,7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9│
│ │(委由│中午12時10分許│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其胞妹│ │ │網站佯稱販售抱枕,致李筱│
│ │李筱雯│ │ │婷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 │提告)│ │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5,700 元│
│ │ │ │ │至古惟意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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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柔 │104年6月30日 │20,000元│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30│
│ │ │下午2時23分許 │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 │ │ │網站佯稱販售手機2 支,致│
│ │ │ │ │李柔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 │ │ │ │至屏東竹田郵局,臨櫃匯款│
│ │ │ │ │2 萬元至古惟意上開渣打銀│
│ │ │ │ │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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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鄭勝文│104年6月30日 │5,9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30│
│ │ │下午2時25分許 │ │日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
│ │ │ │ │網站佯稱販售IPHONE 5s 手│
│ │ │ │ │機,致鄭勝文陷於錯誤,於│
│ │ │ │ │左列時間,至彰化田中郵局│
│ │ │ │ │臨櫃匯款5,900 元至古惟意│
│ │ │ │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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