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告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八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仁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街八八號一樓,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 法 官 陳鈺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盧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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