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515號
TYDM,106,審易,1515,2017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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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魯忠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6 年8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 362 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魯忠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9 月 26日送達被告位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號之 住處,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 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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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