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608號
TYDM,106,審交易,608,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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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榮模以駕駛汽車接送機場旅客為 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8日中午,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沿桃園市大園區海口產業 道路往桃園市大園區桃23鄉道方向行駛,於同日12時54分許 ,行經上揭產業道路與桃23鄉道之路口,欲左轉桃23鄉道往 竹圍漁港方向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左轉彎前,應先確認左 右方有無來車,並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之光線,及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且視 距良好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禮讓直行車 先行,貿然左轉,適有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告訴人林泱澍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被告楊榮模左方沿桃 23號鄉道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泱澍 受有右踝二側閉鎖性骨折、右踝關節三角韌帶破裂及右手肘 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 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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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