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668號
TYDM,106,單禁沒,668,2017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誠(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85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零點伍參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誠因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 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 偵字第5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查扣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1公 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志誠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 業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 情,有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獲 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54公克,因鑑驗取 用0.0061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5339公克),經鑑驗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B0000000 號)1 份在卷可佐,足認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 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