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60號
TYDM,104,訴,960,2017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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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弈華
上列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
104 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1 條第2 、3 項、第362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弈華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收受 本院上開判決,上訴人雖於同年月8 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 上訴狀,然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 由請容後補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上訴理由書,此有上開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 各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以裁定命被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6 年8 月7 日由郵務機構送達上訴人收受,此亦有上開裁定書 、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據。又上訴人居住在嘉義縣,另加 計命補正之5 日及在途期間4 日,至106 年8 月15日為命補 正裁定屆滿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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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