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0號
SCDA,106,簡,20,2017101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號
抗 告人即
原   告 莊永新
相 對人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
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