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07號
SCDV,106,訴,807,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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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被   告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賀陳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萬9,828元,應繳裁判費4萬 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4萬5,644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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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