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96號
SCDV,106,訴,796,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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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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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