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鄭金池
訴訟代理人 鄭嘉釧
被 告 鄭榮棟
訴訟代理人 徐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骨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 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35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原告雖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 度抗字第10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已確定在案。據此,原 告應於其抗告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命於 5日內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及 本院民事科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之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