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潘銘燦
彭素卿
王玉燕
潘銘欽
麥朝陽
麥文富
麥朝淋
兼前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李融冠
被 告 花園富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玉香
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
朱必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麥朝淋應提出其所有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原告李融 冠應具狀說明有何權利提起本件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訴訟,及李古秀枝並非原告,何以民事委任狀列其為委任人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