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2號
SCDV,106,訴,312,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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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潘銘燦
      彭素卿
      王玉燕
      潘銘欽
      麥朝陽
      麥文富
      麥朝淋
兼前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李融冠
被   告 花園富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玉香
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
      朱必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麥朝淋應提出其所有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原告李融 冠應具狀說明有何權利提起本件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訴訟,及李古秀枝並非原告,何以民事委任狀列其為委任人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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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