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81號
SCDV,106,補,1081,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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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林科安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伍必翔伍蔣清明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零陸拾玖萬壹仟貳
    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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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