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3號
SCDV,106,補,1063,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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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戴柄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朝福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全部)。
二、以上開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持分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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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