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2號
SCDV,106,補,1062,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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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余謦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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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