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余謦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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