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李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德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
柒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伍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