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28號
SCDV,106,補,1028,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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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何彥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盧紀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貳佰壹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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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