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6年度,918號
SCDV,106,竹小調,918,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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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調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共展通信行即莊玲珠
相 對 人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扣押 款。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000號 1樓,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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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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