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管玨娟
相 對 人 彭國强
代 理 人 劉雅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國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 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