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87號
SCDV,106,司聲,287,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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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相 對 人 何鵬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鵬家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何鵬家之新豐鄉忠信段 76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以掛號郵件通知新竹縣新 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及獎 勵清冊公告、發放等事宜,經郵務機構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何鵬家之住居所係於新竹縣○○鄉○○村0鄰○ ○路○段0號,此有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提出之相對人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通知信函予相對人時 ,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縣○○鄉○○○段 000號」,致前開通知信函退回,亦有前開信封影本可憑。 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 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 聲請人聲請就前開通知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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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