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57號
SCDV,106,司繼,557,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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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葉秉源(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 陳菜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陳 菜雖與被繼承人葉秉源原係同生父母,但其後出養予胡阿凱 、陳桂英,是以其已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所為聲 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至於其他聲請人葉繐菁葉姬君葉亭君葉昇瑋張純真葉育伶陳冠佑陳思靜陳思惠陳芊羽陳紅綺、陳 建燐、周子承、郭宗縉、葉益庭、葉義次葉義三賴慶雲 、張賴素貞賴桂姍葉欣瑜宋珮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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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