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鄭美鈴
相 對 人 鄭培基
相 對 人 鄭麗華
相 對 人 鄭崇德
相 對 人 鄭樑材
相 對 人 鄭美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美鈴、鄭培基、鄭麗華、鄭崇 德、鄭樑材、鄭美瓊等6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1日將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4, 200萬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鄭美鈴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 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鄭美鈴於96年4月11日向 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3,50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前12個 月於每月11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1紙可稽。詎上開借款相對人鄭 美鈴自106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攤付本息,餘欠本金20,085 ,888元及自106年4月19日起除按年息2.05%給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 依所簽立之借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相對人應即全部清償。為此,依上開約定,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購屋貸款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影 本各一件、催告函及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四件、增補 條款約定書影本二件、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影本四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9月12日新院千民政 106司拍162字第02374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合法送達,惟迄未 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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