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80號
SCDV,106,司促,8280,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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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呂美姿即呂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呂富美於民國99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富美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
│  │68455元 │     │1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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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