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18號
SCDV,106,司促,821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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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郭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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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