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65號
SCDV,106,司促,8065,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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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卓秀玲
債 務 人 蔡昌富
一、債務人卓秀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壹萬參仟壹佰
  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卓秀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蔡昌富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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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