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嘉芸即許億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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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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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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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6,715元(其中計 │106.8.29~清償日止 │15 │ │
│ │息本金69,05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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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9,894元(其中計 │106.8.29~清償日止 │20 │違約金請求駁回│
│ │息本金82,64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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