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債 權 人 許秋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金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胡金福已於民國10 4年4月10日死亡,此有胡金福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債務人胡金福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