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王壬福
債 務 人 邱祥裕
債 務 人 邱韋誌即利誌工程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肆佰
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