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12號
SCDV,106,司促,7112,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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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
債 權 人 王壬福
債 務 人 邱祥裕
債 務 人 邱韋誌即利誌工程行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零捌佰
  陸拾參元,㈡債務人邱祥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
  零陸佰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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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