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8號
SCDV,105,建,1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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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棋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扣 除初勘費用新台幣(下同)5,000元,餘款鑑定費用25萬元 ,有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5月18日桃土技字第10600634 號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反訴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 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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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