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秉儒
上訴人即
被告 馮鋼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莉鈞、范佩玲、王甄臻、王錫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55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