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呂銘松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 告 葉秀賢 葉佳政(即葉秀賢之父) 黃雅微(即葉秀賢之母) 徐毓淳 徐振麟(即徐毓淳之父) 羅明桂(即徐毓淳之母) 陳定豊 陳志國(即陳定豊之父) 范素琴(即陳定豊之母) 王鼎耀 詹育哲 詹學輝(即詹育哲之父) 謝碧純(即詹育哲之母) 黃漢陽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葉秀賢被訴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被 告王鼎耀、徐毓淳、陳定豊、詹育哲、黃漢陽被訴部分,業 經本院諭知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訴請被告葉秀賢、王鼎 耀、徐毓淳、陳定豊、詹育哲及其等法定代理人、被告黃漢 陽連帶賠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 駁回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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