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14號
SCDM,106,附民,114,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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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呂銘松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王誠孝(即王鼎富之父)
      宋淑靜(即王鼎富之母)
      王耀宗(即王定堃之父)
      邱淑鳳(即王定堃之母)
      劉慶壽(即劉毓嘉之父)
      李惠妙(即劉毓嘉之母)
上列被告等因王鼎富王定堃劉毓嘉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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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