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06號
SCDM,106,訴,306,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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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宇松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陳美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99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宇松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捌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大麻種子貳拾伍顆、包裝大麻種子之玩具盒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徐宇松明知大麻種子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禁止意圖供栽 種之用而運輸及禁止持有之物,亦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1項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基於意 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 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月5日,利用電腦相關設備連接網際 網路,並登入英國「種子城」(SEED CITY) 網站(網址: https://www.seed-city.com/zh-TW),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其知悉大麻種子於我國係屬違法 而與徐宇松有非法私運進口之犯意聯絡),以189.51英鎊( 折合新臺幣9,218 元)之價格訂購大麻種子約40至50顆,並 於同日下午1 時45分許至位於新竹市○○○○○區○村○路 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以臨櫃方式匯款前揭 金額至該網站英國指定帳戶。旋上開網站所屬成年賣家即將 徐宇松所購買之大麻種子夾藏在樂高積木玩具紙盒內,並利 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以航空快遞貨運方式,將上開管制物品 大麻種子自英國私運進口輸入我國,再於105年2月18日,由 不知情之快遞送貨人員投遞至徐宇松位於新竹縣○○市○○ ○街00號11樓之居所;期間徐宇松亦上網瀏覽有關種植大麻 之各階段步驟,並至大陸地區淘寶網及雅虎奇摩等購物網站 購入植物生長棚、高壓鈉燈、活性碳過濾器、定時器、電源 變壓器、幼苗培養皿、培養土、澆水用噴霧器等種植設備、 器具。嗣為警於105年9月5日上午7時25分許,持本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至徐宇松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 大麻種子31顆、包裝大麻種子之玩具盒1 個、植物生長棚、 高壓鈉燈、活性碳過濾器、定時器、電源變壓器、澆水用噴 霧器各1個、幼苗培養皿1組、培養土1 袋等物,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宇松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意圖供 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均非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宇松迭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準 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9900號偵卷第8 至14頁 、第38至41頁、第57至58頁、本院卷第21頁反面、第67至68 頁反面、第70至7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 第三大隊第三隊偵查正劉永畯於105年5月10日所製之偵查報 告1份、「種子城」(SEED CITY)網站網頁擷取圖片5 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國外匯兌-匯出匯款 及匯出電文查詢、匯出匯款申請書各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竹科竹村分行105年2月5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被 告於105年12月20日所製之種子城網站報告書1 份、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49 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蒐證 照片18張附卷可稽(見1235號他卷第2至4頁、第15至19頁、 第23至26頁、9900號偵卷第31頁、第60至63頁、第7 頁、第 15至19頁、第20至28頁、第54頁),復有被告所有之大麻種 子31顆、包裝大麻種子之玩具盒1 個、植物生長棚、高壓鈉 燈、活性碳過濾器、定時器、電源變壓器、澆水用噴霧器各 1個、幼苗培養皿1組、培養土1袋等物(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第31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扣 案可資佐證。又扣案之大麻種子31顆(驗前淨重0.48公克, 驗餘淨重0.37公克),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6 顆進 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5 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第24項 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 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3320號鑑定書1份(見9900號偵 卷第50頁)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認。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 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 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是大麻種子固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之規定,仍不得持有;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 子及大麻種子,業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 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規定列 為管制進出口物品;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 臺灣地區而言;輸入之既遂與未遂,又以是否已進入國界為 標準;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運輸」,係指轉運輸送 而言,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至另一地,運輸之方法為海運、 空運、陸運均非所問(最高法院82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號及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查 本件被告徐宇松為栽種大麻種子,除自行上網學習相關種植 知識,並購入種植設備、器具等物,復自英國「種子城」( SEED CITY) 網站購買大麻種子,以郵寄方式運送入境,是 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意圖供栽種之 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又被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後持有 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務運送業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 麻種子並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境內,為間接正 犯。
㈢、被告所為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犯行及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 進口罪論處。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陸續遭逢親情、友情變 故致心情煩悶低落,惟不知尋求正途調適、排解情緒,無意 間見上開「種子城」(SEED CITY) 網站有販售大麻種子, 為尋求刺激並在好奇心之驅策下,復於獲取栽種大麻之相關 知識後,無視政府管制禁令,意圖供栽種之用而向該網站訂 購並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約40至50顆來臺,數量非微,影



響政府對於管制物品進口之管理,且具有發芽能力之大麻種 子有助長毒品氾濫之風險,對社會之安寧及國人之健康產生 危害,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為警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 ,其所進口之大麻種子亦僅供己栽種,犯罪所生危害尚非嚴 重;復考量被告前無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 素行尚稱良好,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工程師、與母 親及妹妹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此次雖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惟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尚自行製作種子城網 站報告書1 份(見9900號偵卷第60至63頁)說明其自該網站 購入大麻種子所獲取相關資訊之來龍去脈,且於偵審程序中 多次表達悛悔之意,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應已知所悔悟,爾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審酌被 告在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有正當穩定之工作 ,亦有正常之家庭生活,倘遽令其入監服刑,對於其之生涯 、家庭恐均有嚴重之影響,本院因認前開自由刑之執行,尚 非其犯罪矯治與預防之最佳手段,故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 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 法治,及為期被告於服務社會中得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 以達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之目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8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 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 之不當,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104年12月30日、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 法業於105 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 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月1日施行;105 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則明白揭示特別刑 法之沒收規定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後法優於前法及刑法放 棄追徵與抵償之區分等原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則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月1日起施行,以資因應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及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其立法理由略以:「一、為因應中華民 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 ,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 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二、刑法沒收 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 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 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 章之規定。三、原條文第一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 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之」。是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關於沒收事項 ,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有所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 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合先敘明。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扣案之大麻種子31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隨機取樣6顆種子進行發芽試驗,發現5顆種子具有發 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前揭鑑定書附卷足佐 ,堪認扣案之大麻種子確含大麻成分,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4條第4 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上開大麻種子31 顆除經抽樣之大麻種子6 顆已鑑驗用罄外,其餘25顆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該條例第19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扣案包裝大麻種子 之玩具盒1 個,係用以裝載上開大麻種子之容器,具有防止 大麻種子裸露、散逸及便利私運、藏匿掩飾之功能,係供本 案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得之植物生長棚、高壓鈉燈、活性碳過濾器、定時 器、電源變壓器、澆水用噴霧器各1個、幼苗培養皿1組及培 養土1 袋等物,雖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栽種上開大麻種子 使用,惟該等物品究非供被告犯本案運輸管制物品大麻種子



進口之用,核與其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行,無直 接關聯,應認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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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