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北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林 玉 珮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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