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1號
KLDM,89,附民,21,20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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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北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林 玉 珮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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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