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5號
SCDM,105,附民,265,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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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蕭永成
訴訟代理人 蕭文陽
被   告 王鼎富
被   告 劉昌舜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劉禎煒
被   告 胡廣泰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黃嘉齊
被   告 蕭宇廷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蕭聖權
      葉莉娜
被   告 王彭樺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黃郁芸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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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