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37號
SCDM,105,附民,237,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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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陳美珠
被   告 葉秀賢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葉佳政
      黃雅微
被   告 王鼎耀
      王定堃
      王耀宗(即王定堃之父)
      邱淑鳳(即王定堃之母)
      徐毓淳
      徐振麟(即徐毓淳之父)
      羅明桂(即徐毓淳之母)
      陳定豊
      陳志國(即陳定豊之父)
      范素琴(即陳定豊之母)
      詹育哲
      詹學輝(即詹育哲之父)
      謝碧純(即詹育哲之母)
      黃漢陽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秀賢就原告本案遭詐騙而被訴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18日諭知不受理判決,被告王定堃王鼎耀、徐 毓淳、陳定豊詹育哲黃漢陽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 諭知無罪,依上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定堃王鼎耀徐毓淳陳定豊詹育哲及其等父母、被告黃漢陽連帶賠 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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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