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53號
SCDM,105,附民,15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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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翁景賢
      黎佳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被   告 陳倍松
      曾頴川
上列被告曾頴川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8 號詐欺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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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