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5年度,30號
SCDM,105,竹簡附民,30,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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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后則怡
      楊朝斌
被   告 裴智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42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
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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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