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5年度,423號
SCDM,105,竹簡,423,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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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裴智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裴智強犯誹謗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裴智強楊朝斌后則怡夫妻均為址設新竹市○ ○路0 段000 號新竹果菜市場之攤商,其等攤位相鄰,裴智 強前因認其母為楊朝斌后則怡之子所傷遂有恐嚇該子之舉 ,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 度上易字第835 號判決上訴駁回,雙方因而存有嫌隙。裴智 強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某時許,在上開新竹果菜市場 內因故與楊朝斌發生口角,遂衍生后則怡於同日11時29分許 與裴智強發生肢體、言語衝突之情事(后則怡被訴傷害、公 然侮辱裴智強部分,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09號判決 各判處拘役50日、15日,並定應執行拘役55日在案),嗣其 等各自返回自己攤位後,裴智強竟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市 場內,先指稱楊朝斌上開訴訟案件係「靠關係,走後門」, 復續以「賤女人,操他媽的屄」、「我先生不在家,你來幹 什麼,我操你媽的屄,來幹你啦」等語辱罵后則怡,又以「 我幹你媽啦」、「我幹你地瓜啦」等語辱罵楊朝斌,均足以 貶損楊朝斌后則怡於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楊朝斌后則怡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裴智強於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不利於己之供述(見新 竹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1690號卷【下稱他1690號卷】第10 頁,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423 號卷【下稱竹簡卷】第28頁 至第31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楊朝斌后則怡之書面指訴及證人楊朝斌於偵 查中之證述(見他1690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第9 頁至第10 頁)。
㈢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7 月12日勘驗筆錄、本院法官106 年4 月24日另案之勘驗筆錄各1 份(他1690號卷第10頁、本 院105 年度易字第1009號卷【下稱易字卷】第127 頁至第13



6 頁)。
㈣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查詢「走後門」文意結果1 紙(見竹 簡卷第49頁)。
㈤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72 01號卷【下稱偵7201號卷】第20頁至第26頁)。 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835 號判決、本院100 年度 審易字第1180號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1009號判決影本1 份 (見竹簡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43頁至第 48頁)。
㈦扣案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 片(置於他1690號卷證物袋內) 。
㈧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開時地有講上開「靠關係,走後門」、 「賤女人,操他媽的逼」、「我先生不在家,你來幹什麼, 我操你媽的逼,來幹你啦」、「我幹你媽啦、我幹你媽地瓜 啦」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或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 我當時有講「靠關係,走後門」,但不是指前揭訴訟案件, 也沒有指任何案件,我的意思是證人楊朝斌靠後面的人幫他 書寫100 年審易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的東西,走後門是描述 繕寫我父親仰倒故意給他撞,他們之間的關係;證人后則怡 踢完我之後,與證人楊朝斌回到自己的攤位,我是在自己的 攤位車前講這些話,跟證人后則怡沒有交集,她也沒有回應 ,我是抒發自己的情緒,不是針對她,我罵「賤女人」等語 後,證人楊朝斌問我在罵什麼,我說「我幹你媽啦、我幹你 媽地瓜啦」,我不是對著證人楊朝斌罵,我是指著看著我自 己攤位的地瓜罵,是他自己跑來問我云云。惟查: ⒈被告於前揭時地有為上開言語乙節,業經證人楊朝斌於偵查 中證述明確(見他1690號卷第9 頁至第10頁),亦據證人楊 朝斌、告訴人后則怡以書面指訴歷歷(見他1690號卷第1 頁 至第2 頁),且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7 月12日勘驗筆 錄、本院法官106 年4 月24日另案之勘驗筆錄各1 份(他16 90號卷第10頁、易字卷第127 頁至第136 頁)在卷可稽,並 有扣案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 片可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該等事實應堪以認定。
⒉再者,被告於上開時地稱「靠關係,走後門」等語,係為指 摘證人楊朝斌就前揭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訴訟案 件有「靠關係,走後門」情事乙節,同據證人楊朝斌於偵查 中證述明確(見他1690號卷第10頁),且觀諸被告前揭辯解 ,亦稱「我的意思是證人楊朝斌靠後面的人幫他書寫100 年 審易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的東西」等語(見竹簡卷第29頁) ,並不否認該話語有關前揭訴訟,稽之其等卻存有前揭訴訟



糾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835 號判決影本 1 份附卷可考(見竹簡卷第15頁至第18頁),則被告空言否 認與該訴訟無關,洵無足採。至被告雖另辯稱其意係指證人 楊朝斌於該案中委由他人繕寫書狀或描述證人楊朝斌與其父 之關係云云,然「靠關係,走後門」,依常人理解之文意, 衡情係指利用私人關係或不正當之手段來達到目的,此有教 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查詢「走後門」文意結果1 紙存卷可考 (見竹簡卷第49頁),則被告該等言語,當係指證人楊朝斌 利用私人關係或不正當之手段而獲得前揭訴訟之勝訴結果至 明,故被告上開所辯無非臨訟飾詞否認,亦不足採。 ⒊又,被告辱罵「賤女人,操他媽的屄」、「我先生不在家, 你來幹什麼,我操你媽的屄,來幹你啦」、「我幹你媽啦、 我幹你地瓜啦」等語之情境為何,業據其於本院調查程序中 供稱:告訴人后則怡踢完我之後,與證人楊朝斌回到自己的 攤位,我是在自己的攤位車前講這些話;我罵「賤女人」等 語後,證人楊朝斌問我在罵什麼,我說「我幹你媽啦、我幹 你媽地瓜啦」,我不是對著證人楊朝斌罵,我是指著看著我 自己攤位的地瓜罵,是他自己跑來問我等語(見竹簡卷第29 頁);再參諸本院法官106 年4 月24日於另案勘驗證人后則 怡提出當日現場錄影光碟之筆錄顯示,證人后則怡於檔案名 稱「AVI_ CH02.mp4 」光碟時間「00:04:00」至「00:08 :39」之間,告訴人后則怡、證人楊朝斌與被告衝突之際、 對話之間,告訴人后則怡曾出言「我踹死你!」、「你不要 走!我踹死你!」、「你罵我!趕快去!你趕快去!幹!趕 快去!」,在光碟時間「00:08:39」至「00:12:38」之 間,證人楊朝斌與被告對話之間,被告覆以「對啦!打官司 是你的專利啦!告法官你就舒服啦!你都走後門,送東西啦 !不要走後門,靠關係啦!不要走後門,用關係啦!不要走 後門用關係啦!」,在光碟時間「00:12:38」開始時,被 告即稱「媽的,賤女人,操他媽的屄咧!老哥幫我送一袋地 瓜啊!我先生不在家,你來我這,操你媽的屄,來幹你啦! 來幹什麼!來幹你的啦!」,並於證人楊朝斌一再質疑其辱 罵內容、對象時,旋先後稱「我幹你媽雞巴啦!我幹你怎樣 ?我幹地瓜不行啊!我幹地瓜不行啊!」、「我幹地瓜,關 你屁事啊!哈哈!我幹你媽啦,哈哈哈!啊!哈哈哈哈!」 等情,有上開勘驗筆錄1 份存卷可考(易字卷第127 頁至第 136 頁),除依對話內容可徵被告為本案各該言語,均係在 告訴人后則怡與之發生肢體、言語衝突後外,再與被告前揭 供述相互勾稽,比對上開光碟進行之時間,亦可知被告為前 揭指稱或辱罵,係在告訴人后則怡與之發生衝突後不久旋即



為之,時空具有相當密切性;另考以被告與證人楊朝斌、告 訴人后則怡夫妻之攤位相鄰,且被告辱罵「「賤女人」等語 後,證人楊朝斌旋與之對話,顯見其辱罵之聲音非微,尚足 已使當時已返回相鄰攤位之證人楊朝斌聽聞,則當時同在該 攤位之告訴人后則怡當亦能聞悉,而被告辱罵「賤女人」後 ,係稱「我先生不在家,你來幹什麼,我操你媽的屄,來幹 你啦」,均不無嘲諷之意,實概與常人抒發情緒之單純謾罵 有異,所稱內容又指涉有夫之女性,則被告為上開「賤女人 ,操他媽的屄」、「我先生不在家,你來幹什麼,我操你媽 的屄,來幹你啦」等語,當係針對甫與之發生衝突之告訴人 后則怡至明。
⒋此外,觀諸上開勘驗內容,被告辱罵「我幹你媽啦、我幹你 地瓜啦」,根本係直接回覆證人楊朝斌之質疑,亦當係針對 證人楊朝斌無訛,故被告辯稱其為前揭辱罵言語並未針對告 訴人后則怡、證人楊朝斌云云,顯屬無稽,均不足採信。 ㈨另,對照證人后則怡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係於105 年4 月28 日11時29分許,此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附卷足憑(見 偵7201號卷第20頁至第26頁),則本案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各 該誹謗、侮辱言語之時間,當係在上開時間後不久為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當日11時許,自應予更正,附此敘 明。
㈩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然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所為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竹果菜市場內,指摘證人 楊朝斌在訴訟上「靠關係,走後門」等不實情事,復分別對 證人后則怡楊朝斌辱稱「賤女人,操他媽的屄」、「我先 生不在家,你來幹什麼,我操你媽的屄,來幹你啦」、或「 我幹你媽啦」、「我幹你地瓜啦」等語,而該等言語均足貶 損證人楊朝斌后則怡於社會上之評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 侮辱罪。
㈡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時空密切接近之情形下,以數行 為持續侵害同一之法益,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經查,被告於105 年4 月28 日11時29分許證人后則怡對之有肢體、言語衝突後,旋先指 稱楊朝斌上開訴訟案件係「靠關係,走後門」,復於密接時



間對告訴人后則怡、證人楊朝斌辱稱「賤女人,操他媽的屄 」、「我先生不在家,你來幹什麼,我操你媽的屄,來幹你 啦」或「我幹你媽啦」、「我幹你地瓜啦」等語,雖其行為 方式、對象稍有不同,然觀諸該行為歷程,被告係於相當密 切時地先後貶損證人楊朝斌、告訴人后則怡在社會上之評價 ,顯然係基於同一目的,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 同時貶損之名譽,並同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 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論以誹謗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一智慮成熟之成年人 ,遇有糾紛本應秉持理性溝通,或選擇以正當管道主張自己 權利,卻任由自己情緒恣意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新 竹果菜市場內,先指摘證人楊朝斌於前揭訴訟係「靠關係, 走後門」,除貶損證人楊朝斌在社會上之評價外,竟指司法 訴訟並非公正,可憑藉私人關係或不正當之手段影響結果, 嗣更以不堪入耳之穢語先後辱及證人楊朝斌、告訴人后則怡 ,則其行為非無可議,又於犯後飾詞否認,不能坦然面對自 己刑事責任,當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此外,兼衡被告於另 案自承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之高中畢業教育程度(見 偵7201號卷第9 頁,竹簡卷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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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