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10號
PCDA,106,簡,110,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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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蔡春秀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李婷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10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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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