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73號
PCDV,106,除,57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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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信均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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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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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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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7月16日│ 128,625元│ LN5704566│ │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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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6月16日│ 173,250元│ LN5704565│ │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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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5月16日│ 252,000元│ LN5704570│ │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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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均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