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64號
PCDV,106,除,56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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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陳素娥
代 理 人 羅中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1紙(下稱系 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股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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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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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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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299720 │1 │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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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