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12號
PCDV,106,除,512,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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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何麗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39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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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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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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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3689-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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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369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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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