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陳慧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廖金強 │合作金庫商│106年4月30日 │5,590元 │BS0679424 │ │
│ │ │業銀行海山│ │ │ │ │
│ │ │分行 │ │ │ │ │
└──┴──────┴─────┴───────┴─────┴─────┴──┘